因疫情解除旅行合同,旅行社退费退多少?
文 | 王旭春节,本是一个亲友相聚、休闲旅行的好时段,各大旅行社也摩拳擦掌准备趁着春节假期赚个盆满钵满。但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让旅游业大受打击。
2020年1月26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并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政策一出,大批与旅行社沟通退费的消费者,张家老两口就是这群人中的两位。
张大妈:“人家能给你退吗?”
张大爷:“那必须退啊,你看《通知》都出来了。而且我看网上有律师写的文章了,那个词儿叫什么来着?对,叫‘不可抗力’。”
张大妈:“啥意思?”
张大爷:“人家说了,疫情算‘不可抗力’咱们因为疫情没法去旅行了,可以解除咱跟旅行社签的合同。”
张大妈:“解除合同就能给你退款吗?机票、酒店都能给退吗?咱这是出境游,说不定都是外包给别家旅行社的呢,别家旅行社不给退的话,咱这边的旅行社还能退吗?”
老大爷:“……”
案例 (2019)闽08民终1093号
2017年12月,吴某等人与L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L公司为吴某等12人前往马尔代夫维莉督海岛自由行提供团购往返机票及酒店住宿预定服务,费用合计124800元。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合同签订后,吴某等12人付清全款, L公司扣除10400元的利润后,向N公司支付114000元团费。
旅行团计划2018年2月6日出发,2月1日,马尔代夫首都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
2月2日,中国驻马大使馆发布《提醒中国公民近期谨慎前往马尔代夫的公告》。
2月5日,大使馆发布《提醒中国公民近期暂勿前往马尔代夫的公告》,同日,马尔代夫进入紧急状态。
2月5日晚,吴某等12人决定取消旅行并告知L旅行社。
2月13日,N公司向航空公司提交退票申请,
2月24日,航空公司电脑显示已批准,但只能退税,吴某等12人向L公司要求退还旅游团费被拒绝,于4月25日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可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但对于退费部分,两级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一审法院的观点:吴某等12人的飞机票编号已出,住宿酒店已订好,机票费、住宿酒店费用已支出的费用,无法从航空公司、酒店退回,对于退费要求不予支持,仅判令L公司将从N公司处取得的航空公司退还的税款返还给吴某等12人。
二审法院的观点:
1、L公司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具有举证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通常理解和生活规则,该实际发生费用应当主要包含已经支付且不能退回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以及其他一些必要支出的费用等等。
本案中,L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其为吴某等12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购买往返的机票和酒店住宿费用等等,因此,L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已经支出了该费用的情况,对于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则应当依法予以退还。但在一、二审诉讼期间,L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其为吴某等12人购买机票直接向航空公司支付购票费用、直接向预订酒店支付住宿费用的凭证或者因申请退票、退订酒店被收取相关费用的证据。甚至在2018年2月5日晚上解除合同后,对2月6日出发和2月12日返程的机票均未向航空公司申请退票,而是直至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结束后的次日即2月13日才提交退票申请,航空公司仅退回燃油税579元。
N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以“商业秘密”为理由将“机票全价”和“手续费”部分涂掉也拒绝说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L公司直接支付的机票费用和酒店费用的具体金额,其实际支出的该费用无法认定。
2、旅游经营者经营模式产生的风险不应由消费者全部承担
本案中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模式如图所示:
法院认为:该层层分销的经营模式即使是当前许多旅游经营者的做法,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旅游成本,但也因此给旅游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简单地由旅游者承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MITS与N公司、N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有约定其为L公司提供的预订机票、预订酒店不能退订,但不能据此对抗吴某等12人。
因此,虽然L公司向N公司支付了114000元,N公司亦可能向第四方甚至更多方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均以“商业机密”为由未能或拒不提供实际支出机票费用和退订酒店费用具体金额的证据,导致该实际支出费用的具体金额始终无法认定,如简单认定L公司向N公司支付了114000元即视为其已“实际支出费用”,既不利于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故以该支出方式支付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实际发生的费用”。
最终法院认为
1、L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吴某等12人未履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举证不能,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L公司在明知吴某等12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如期出行后,未积极帮助吴某等12人向航空公司、酒店申请退回预订的机票款及酒店费用,在主观上亦存在重大过错,故对吴某等12人向L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124800元应当予以返还。
3、根据旅游市场的一般商业规则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L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航空公司实际支出的机票款和向酒店支出费用的具体金额,但退订机票和退订酒店通常会被航空公司和酒店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酌定由吴某等12人负担其支付给L公司的旅游费用的20%,即L公司应当返还吴某等12人旅游费用共计124800元的80%。
给张大爷讲述完这个案例后,张大爷再回答张大妈的问题明显有底气多了。
张大爷:“能退。”
张大妈:“能全退吗?”
张大爷:“不一定。”
张大妈:“能退多少?”
张大爷:“对于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退。对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退。”
张大妈:“什么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张大爷:“就是已经支付且不能退回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以及其他一些必要支出的费用等等。”
张大妈:“我怎么知道哪些发生了,哪些没发生啊?”
张大爷:“旅行社要出具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额度。”
张大妈:“要是旅行社外包的公司不给退款那怎么办呢?”
张大爷:“根据合同相对性,咱们是跟咱这边旅行社签的合同,旅行社因为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不能简单的让咱们消费者全部承担。”
张大妈:“老伴儿,你研究得挺明白的了,快联系退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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